什么是F+EPC?
来源:本站 发布:2021-08-13
近日盈创资本来我司进行交流,一会数十人就(1)F+EPC、(2)片区开发、(3)认购平台公司债券三种模式进行了讨论。
首先何为F+EPC?
“F+EPC”,即融资-设计-采购-施工一体化,代表了工程承包商统筹全局的能力,广泛应用于海内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。
在“F+EPC”模式下,除政府方外,一般涉及三大主体:地方国企、EPC承包商和合资公司。地方国企即前文所述项目建设单位,EPC承包商则是通过招标程序取得特定项目承包权的经济实体。对于“F+EPC”模式而言,政府方和地方国企通常需要借重EPC承包商的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,同时不能违反建筑法对于EPC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要求。为此,EPC承包商(或其关联单位)需要通过与地方国企共同设立合资公司,以双方共同注入资本金的方式部分解决特定项目的EPC合同工程款支付难题及EPC承包商的合理关切。
那么国内的F+EPC模式与海外的有什么不同呢?
海外项目中的F+EPC指的是由于所在国贫穷落后,短期无财力实施投资金额巨大的基建项目,因而中国承包商为他们提供F+EPC的项目运作模式,把国内的技术、资金等各项资源带出国门,在当地市场站稳脚跟。国内的F+EPC更加强调承包商自身的投融资能力。
F+EPC模式项下的回报机制
由于F+EPC模式具备EPC模式的基本特征,就工程总承包部分,仍延续常规EPC模式回报机制,即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,由项目业主向EPC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工程费用;就“F”融资部分,约定类似投资收益标准,基于F+EPC模式分类不同,可由项目业主支付,或者从合资公司股权投资中获取分红收益。实操层面,F+EPC模式的两部分回报可能单独约定,也可能合并归结到工程总承包费用范畴;付费周期可能在EPC工程总承包建设期内全部支付,也可能拉长至建设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完毕。即便是项目业主为地方国企,由于项目本身涉及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,项目回报机制的最终付费来源实际多与地方财政支付责任挂钩。
那么F+EPC模式的实施有哪些风险勒?
(一)F+EPC模式涉嫌构成政府方违规变相融资举债
1、“F”(融资)功能客观上属于政府方的一种融资举债行为,但F+EPC模式并不属于当前政策允许的任一政府融资举债的方式或途径。
2、F+EPC模式的融资、建设和移交特征与BT模式特征契合,涉嫌以BT模式实施的违规风险。
(二)在F+EPC模式下,社会资本方承担较大的融资风险及投资回收风险
1、F+EPC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方直接或间接筹措项目所需建设资金,承担项目融资责任,客观上存在融资不能的风险
2、基于F+EPC模式回报机制的特殊性,加剧了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款风险
F+EPC模式是为解决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融资问题所做的新途径探索,“EPC+F”模式的初衷在于在PPP这扇“前门”推开不易而后门已封的情况下,为地方基础设施项目的启动找到出路。但在实操层面,与此有关的安排常常过于简单粗放,使得该模式怎么看怎么像一扇“偏门”或旁门左道,主体不合规、变相BT、违规举债的疑云重重,地方政府、投资人和融资机构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均应保持足够谨慎。当然,倘若我们能因地因时因项目制宜,针对这两个问题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,并且游离于红线之外,“EPC+F”或其它一些与之类似的权宜之计,也不一定就是洪水猛兽,避之唯恐不及。工具本无对错,善用者胜。
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